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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9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等計畫之擬訂、建議及執 行。 二、後備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育投 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後備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後備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後備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大專預官複選考試、軍事學校聯合招生及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執行。 九、後備代訓初官班隊入伍教育之規劃、協調與督導;新兵徵集、甄選、 抽籤、撥交、分發之執行。 十、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十一、後備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後備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三、後備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四、後備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五、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六、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七、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八、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九、國防部指定之國軍人才招募及試務業務。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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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