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 第7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7條

政治作戰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後備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 導及執行。 十一、後備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 十二、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研考、督導、管制、宣導、評鑑與推展 。 十三、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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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