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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4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 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 資源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 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公民營通信)、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 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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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