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 第3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3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 、動員管理處、通信電子資訊處、留守業務處及主計處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