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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2條

後勤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備五年施政計畫作業維持費編製、後勤計畫之規劃,後勤資訊及物 力動員簽證整合作業之執行。 二、本部列管營產管理暨營建修繕工程計畫、設計、督導及環保、能源管 制之執行。 三、工兵、化學、兵工裝備之補保、分配、儲存、裝備零附件之存量管制 、運輸勤務之督導、執行;動員裝備補給品之申請、核覆、管制。 四、經理補給計畫之規劃;糧粖、服裝、陣營具之分配及一般財產管理。 五、採購政策、行政規則修訂之建議、督導、考核;人員訓練及購案計畫 評核、招標訂約、履約驗結、糾紛處理及商情管理之執行。 六、後備各單位戰時後勤裝備之獲得及分配。 七、後備各項裝備配賦基準之規劃及建議。 八、後備整體後勤支援計畫管制、物力動員整備之督導及執行。 九、後備軍醫行政、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衛勤戰 備整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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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