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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開業執照,應備具原因消滅證明文件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書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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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