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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地政士懲戒處分之計算,對於其在各直轄市或縣(市)之懲戒處分,應予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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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