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地政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不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