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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五、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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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