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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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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地政士公會名稱,應冠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名稱。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
第三十條
規定者,得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更名。更名後之公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在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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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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