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