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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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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