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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地政士紙本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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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