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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0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於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內容應為: 一、陸運事業: (一)鐵公路或大眾捷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二)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營運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機具查驗、驗證及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航運事業: (一)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監造、施工評鑑之工作。 (二)商港設施及打撈業經營管理、機具之建造與維修、安裝、技術指導、測試、營運、裝卸作業之指揮、調度與機具操作及協助提升港埠作業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船舶、貨櫃、車架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從事海運事業業務人員之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海運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五)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之工作。 (六)有助提升航運技術研究發展之航空器維修採購民航設施查驗及技術指導之工作。 (七)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航空器運渡、試飛、駕駛員、駕駛員訓練、營運飛航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發展之工作。 三、郵政事業: (一)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郵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及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維修及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四、電信事業: (一)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有助提升電信技術研究發展之國外採購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之工作。 (三)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 (四)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五)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之工作。 (六)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作。 五、觀光事業: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經營管理、導遊、領隊及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之工作。 (三)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之工作。 六、氣象事業: (一)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換之工作。 (二)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三)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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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