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19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9條
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務,第一年許可全由外籍駕駛員擔任;第二年起雙座駕駛員機種至少一人,應由本國籍駕駛員擔任。 二、單座駕駛員機種,自第二年起該機種飛行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本國籍駕駛員擔任飛行操作。但工作性質及技能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