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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9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人才訓練。 二、技術研究發展。 三、污染防治機具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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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