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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 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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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