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24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