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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26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6條
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下列證明之一: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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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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