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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 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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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