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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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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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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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