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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7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7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
第四條
範圍內之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外國人資格不受
第五條
之限制。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九十日者,外國人仍應符合
第五條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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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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