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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於所僱用外國籍船員入境前應先繳交定額費用, 由中華海員總工會保管,俟離境時發還,如所僱用之外國籍船員在臺擅自 離船,該項費用即移交警政署作為日後遣返之用。 前項定額費用之收取基準及其變更,由中華海員總工會協調中華民國輪船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有關機關及單位後,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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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