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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負責於僱傭期滿或中途解僱 時,即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 前項外國籍船員於國內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並應報請港口警察 機關辦理離境手續,護送回僱傭地,於國外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 運人並應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護送回僱傭地,但已依規定申請且經核准續 僱或變更僱用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外國籍船員,應於七日內依前條規定辦妥有關手續上船服務, 逾期其核准案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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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