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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於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者,得撤銷其僱用外國籍船員之特許,且不予受理其申請僱用外國 籍船員自三個月至二年,情節重大者,永久不予受理其申請僱用外國籍船 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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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