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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國籍船員有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撤 銷其船員服務手冊,不論其隨船航行於國外國停泊於國內港口,船舶所有 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儘速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護送回僱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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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