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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所僱用外國籍船員除須具有經認定之資格外,須 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且經海上求生、滅火、救生艇筏操縱、急救等四 項訓合格,持有有效證書。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 外國籍船員每次僱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僱用人得申請 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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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