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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乙級船員為限。 前項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全船乙級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對前項規定交通部得視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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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