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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填具在船服務人數月報表, 於次月五日以前送達中華民國海員總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應於每月十五 日以前彙整送交通部備查,並副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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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