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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籍船員之特許,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洽中華民海員總工會洽 商外國海員團體提供人選,並檢具左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續僱或變更 僱用人亦同: 一、申請書。 二、受僱人任職所需之合格有效執業證書、訓練證書或證明文件。 三、體格檢查合格之證明書。 四、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五、服務船舶現職船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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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