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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船舶營運人如左: 一、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營運者,其 營運人。 二、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營運者, 其營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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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