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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期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雇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 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其申請前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但其申請核發及展延之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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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