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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合格之外國籍船員在國外上船工作者,得先行僱用。 前項聘僱之補辦申請手續應於該外國籍船員上船服務之次日起三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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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