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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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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填具在船服務人數月報表,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彙整於次月十日前至航政機關網站系統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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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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