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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之船舶營運人如左: 一、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或委託營運方式租予或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其營運人。 二、非中華民國籍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打撈業或海事工程業營運者,其營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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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