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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 第9條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9條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
第四條
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 三、年滿二十歲之護照影本。 四、體格檢查合格之證明書。 五、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六、服務船舶現職船員名冊。 前項第二款外國籍船員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後核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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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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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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