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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5條

受僱之外國籍船員於調派候船、辦理有關手續或送回僱傭地之期間,僱用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妥予照料,並負擔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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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