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 第21條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1條

外國籍船員有船員服務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撤銷其雇主之聘僱許可及船員服務手冊,其隨船航行於國外、國內或停泊於國內港口,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均應儘速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