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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三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委員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團體代表二至五人、海員團體代表二至五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代表一人及航政機關代表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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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