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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 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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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