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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33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之滯納金以新臺幣十元為起徵額,不滿十元者免計。 依本辦法規定稅款記帳案件,其沖帳餘額未逾新臺幣二百元者,免予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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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