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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之申請案,視臺灣地區安全與維護民 眾福祉之需要,主管機關得限制其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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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