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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由申 請單位備妥左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旅行證申請書正本。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保證書。 四、代申請單位資料表。 五、活動行程表。 六、來臺理由及計畫書。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除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其在臺灣地區公司 執照影本、繳 (免) 稅證明、經許可在大陸投資及實行投資文件影本、在 大陸地區事業營業證照影本、受邀大陸地區人民任職大陸地區事業證明。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書,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其臺灣地區公 司執照影本、繳 (免) 稅證明、華僑或外國投資人在臺灣地區之出資證明 影本、在大陸地區事業營業證照影本、華僑或外國投資人在大陸地區之出 資證明影本、受邀大陸地區人民任職大陸地區事業證明。 依第五條申請者,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邀請單位立案證明,受邀人 員服務機構任職證明。 依第六條申請者,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邀請函或同意接待函、其臺 灣地區公司執照影本、繳 (免) 稅證明、商業往來證明文件、受邀人員任 職外國公司之證明 (工作許可證) 及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影本 。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其臺灣地區公 司執照影本、繳 (免) 稅證明、對大陸地區出口證明文件及受邀大陸地區 人民任職大陸地區事業證明。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其臺灣地區公 司執照影本、繳 (免) 稅證明、訂貨單、不可撤銷之信用狀及受邀大陸地 區人民任職大陸地區事業證明。 依第八條申請者,除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附邀請單位立案證明影本、受 邀人經貿相關領域專業造詣之證明 (學經歷證件、著作、傑出成就證明) 或兩岸經貿關係互動具重要地位之說明及服務機關任職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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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