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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公司之主管或技術人員,服務滿一年者,為應與該 國外公司有商業往來之臺灣地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公司之 邀請,得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 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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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