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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省 (市) 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為應臺灣地區立 案核准之省 (市) 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之邀請,得經許可來臺從事 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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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