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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指相當於主任、副廠長、副長等職級以上人員。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指從事左列工作之高級技術人員: 一、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所需之設計、特殊操作或控制等技術。 二、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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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