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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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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