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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經貿相關領域之專業造詣,或於兩岸經貿關係之互動具 有重要地位者,得經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專案許可來臺從事經 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由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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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