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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 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申 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該大陸地區人民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主管機關 得不許可其再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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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