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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13條

第九條應檢附之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單位送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機關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其他相關機關 (構) 查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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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